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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保健食品廣告宣傳問題

  • 日期:2023-07-06
  • 來源: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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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品”一(yī)詞用于保健食品廣告宣傳,如”養生(shēng)聖品”,是否屬于絕對化用語?

1.《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xià)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内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2.《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yī)款,保健食品廣告的内容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shū)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産品說明書(shū)内容爲準,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涉及保健功能、産品功效成分(fēn)或者标志(zhì)性成分(fēn)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冊證書(shū)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産品說明書(shū)範圍。

3.《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yī)款,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内容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