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2月起,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多項法規、标準以及地方标準即将實施。其中(zhōng),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及《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均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爲了更好的幫助企業了解重要法規情況,浦江县贝婴房工贸有限公司對相關内容進行了簡單解讀,供大(dà)家參考。
一(yī)、《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本月起正式實施
2023年6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xià)簡稱爲“新《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替代原《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實施。新《辦法》的主要變化如下(xià):
新《辦法》明确了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具體(tǐ)情形,包括僅銷售食用農産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zhōng)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已經取得食品生(shēng)産許可證的食品生(shēng)産者在其生(shēng)産加工(gōng)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shēng)産的食品等情形。增加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要求,并将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經營許可納入預包裝食品中(zhōng)。
新《辦法》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同時明确了可免除現場核查的情形,規定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将許可法定時限縮短至最多15個工(gōng)作日。另外(wài),明确了六種發生(shēng)變化情況需報告。新規将許可辦理流程簡化,提高效率。
新《辦法》将食品經營項目分(fēn)爲三類: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明确了食品銷售連鎖管理、半成品等定義,并進一(yī)步規範了“散裝食品”的定義。對于如解凍、簡單加熱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行爲,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xià),可簡化許可。
另外(wài),新《辦法》對法律責任進行細化,科學細化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的法律責任,明确了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設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違法行爲法律責任;強化柔性執法手段使用,以責令限期改正作爲主要處罰手段。通過明确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法律責任,進一(yī)步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保障食品經營的合法性。企業應嚴格按照新《辦法》中(zhōng)的要求執行,切勿挑戰法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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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本月起正式實施
2023年6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原《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的主要變化如下(xià):
(1)進一(yī)步明确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行爲。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食用農産品集中(zhōng)交易市場(以下(xià)簡稱集中(zhōng)交易市場)、商(shāng)場、超市、便利店(diàn)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産品的活動,不包括食用農産品收購行爲。
(2)新規禁止使用“生(shēng)鮮燈”。辦法規定銷售生(shēng)鮮食用農産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産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fèi)者對商(shāng)品的感官認知(zhī)。此舉加強了對消費(fèi)者權益的保護,以促進生(shēng)鮮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3)新規明确将承諾達标合格證列爲采購食用農産品的有效憑證之一(yī),鼓勵優先采購帶證的食用農産品。
(4)新規明确可揀選的果蔬類食用農産品及水産品帶泥、帶沙、帶蟲、帶水、部分(fēn)枯萎等,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腐敗變質、黴變生(shēng)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wù)、摻假摻雜(zá)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爲執法人員(yuán)在類似投訴舉報案件處理中(zhōng)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導。
(5)适度降低罰款起點。結合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以個體(tǐ)散戶爲主的突出特點,按照“警示爲主,拒不改正再處罰”的基本原則設置法律責任,将部分(fēn)條款的罰款起點适度下(xià)調。
除上述法規外(wài),浦江县贝婴房工贸有限公司還梳理彙總了12月正式實施的國家标準、地方标準等法規标準。詳細内容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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